第三方互联网支付行业相关政策与监管机制

2015-11-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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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电子商务领域的三大重要环节。作为中间环节的网上支付,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的网上支付发展非常迅速,新兴的电子支付工具不断出现,网上支付交易量不断提高,逐步成为我国零售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最近几年,继网上银行之后,第三方支付平台大量涌现,为买方与卖方之间建立了一个中立、平等、便捷、低成本的资 金划拨方式,较好地突破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瓶颈,成为网上支付的一个重要而有益的补充形式。为了更好地规范行业的发展,央行制定了相关的政策。

    (一)产业政策与行业规范

    为了规范第三方支付行业,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意味着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在管理之列。

    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如果要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二)行业监管体系

    由于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服务商能够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将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同时,第三方机构开立支付结算账户,先代收买家款项,然后付款给卖家,这实际已突破了现有的诸多特许经营的限制,它们可能为非法转移资金和套现提供便利,形成潜在的金融风险。电子支付过程中涉及到的虚拟电子货币、非银行支付服务组织的电子支付业务规范等问题。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轨道;同时,央行以发放牌照的形式,提高企业进入这一行业的门槛:设立全国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地方性支付清算组织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大大提高了这一行业的进入门槛。同时,央行对各家企业使用《支付业务许可证》作了明确的规范,也要求各支付平台履行反洗钱业务。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16-202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市场动态与发展趋势预测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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