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保护备案系统

等级保护备案系统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包括信息系统备案、受理、审核和备案信息管理等工作。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和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实施细则》(公信安〔2007〕1360号)的要求办理信息系统备案工作。

1.备案

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首先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网址下载并填写备案表,准备好备案文件,然后到指定的地点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备案时需提交《备案表》中的表一、二、三;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还应当在系统整改、测评完成后30日内提交《备案表》表四及其有关资料。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其他信息系统向北京市公安局备案。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各部委统一定级信息系统在各地的分支系统(包括终端连接、安装上级系统运行的没有数据库的分系统),即使是上级主管部门定级的,也要到当地公安网监备案。

2.受理备案

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本辖区内备案单位的备案。隶属于省级的备案单位,其跨地(市)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由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受理备案,其他信息系统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隶属于中央的非在京单位的信息系统,由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或其指定的地市级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包括由上级主管部门定级,在当地有应用的信息系统),由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受理备案。

3. 备案信息管理

公安部组织开发了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察管理系统,配发给各地,搭建一个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等级保护综合管理平台。该系统部、省两级公安机关部署,部、省、市三级公安机关应用,为全国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支持,为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监察业务服务。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关于部署开展等级保护安全监察管理系统建设的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开展系统建设,及时将定级备安和相关数据录入系统,利用该系统开展等级保护工作。

西部数码提供云平台用户与各省市等级保护测评机构的沟通渠道,促成用户与测评机构等级保护测评合作关系,并对测评机构提供的等级保护测评活动进行服务质量监督,帮助云平台用户的信息系统完成等级保护测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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