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数码代理电子合同
甲方: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西部数码”)
联系电话:028-62778877
联系邮箱:server@west.cn
网站地址:http://www.west.cn
地址:四川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4楼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感谢您成为西部数码代理商,合作双方本着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签订如下合作合同。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充分理解本服务协议的各条款内容,若您对本合同的条款有疑问,请联系西部数码相关部门进行咨询。若您不同意本合同或者无法准确理解的任意内容,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您在此保证所填写的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任何引人误解的陈述。
甲方: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一部分 合同说明
1. 本合同书旨在明确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同西部数码,就乙方作为甲方互联网基础服务产品代理商的过程中,甲乙双方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事务条款的约定。
2. 本合同书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合同说明
(2)合同正文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本着合作原则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补充约定。补充协议需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合同正文和附则中涉及名词定义:
(1)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2) 合同生效日:本合同第二部分第十条明确的生效日。
(3) 不可抗力:在本合同期限内发生的不可预见(或者虽可预见,但其发生或后果不可避免)、非任何一方所能控制且使任何一方无法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地震、台风、火灾、水灾、瘟疫流行、战争、罢工、暴动、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管制或任何其它自然或人为造成的灾难。
(4) 商业秘密:属于一方和(或)其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包括签署本合同所涉及代理价格、代理条件等)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
(a) 不为公众所知悉;
(b)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
(c) 具有实用性;
(d) 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5) 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Registrar):是指经过 ICANN(国际域名管理和 IP 地址分配组织)认证的国际域名注册服务商,认证注册服务商提供各种国际通用域名的注册服务及域名的相关服务(域名过户、域名状态设置等)。
(6)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简称ICANN,负责互联网协议(IP)地址的空间分配、协议标识符的指派、通用顶级域名(gTLD)以及国家和地区顶级域名(ccTLD)系统的管理、以及根服务器系统的管理。
(7) 中国国家域名注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hina Internet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er,简称 CNNIC)作为我国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负责运行和管理国家顶级域名.CN、中文域名系统及通用网址系统,为客户提供域名注册、域名解析和 Whois 查询服务。
(8) 域名服务商:通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授权,提供域名注册及相关服务的公司。
(9) 国际域名( gTLD ): generic Top-Level Domains 一 般 国 际 域 名 的 最 后 一 个 后 缀 是 一些 诸如.com,.net,.gov,.edu,.org 的"国际域名",这些不同的后缀分别代表了不同的机构性质。
(10)国家代码顶级域名(ccTLD):Country Code Top Level Domains,诸如:.cn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us 美国国家顶级域名。
(11) 国际中文域名:指以.com, .net 等以国际域名后缀结尾,用简、繁体中文表示的国际域名。同一域名的中文简体和繁体视为两个域名。
(12) 中国国家域名:指以.cn 为结尾的域名,也称国内域名,分为二级、三级。
(13) 域名所有者:即域名的拥有者,不能随意进行变更。拥有者在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域名后,域名即成为该注册人的财产,该注册人对域名具有所有权、管理权、支配权。
(14) 域名所有权:即域名所有者对其通过合法方式获取的域名财产的管理、支配权。域名所有权高于域名管理权。
(15) 域名管理权:对域名进行操作的权利(不含过户)。如域名:west01.com在甲方会员号:west01下进行管理,即会员west01对域名west01.com具有管理权。当域名所在代理或会员发生了改变,该域名的管理权也随之改变。
(16) 域名管理密码:是对域名进行一般管理的密码,可以用于修改信息、DNS解析管理操作等。
(17) 域名转移密码:域名转移密码,主要用于域名注册服务商的转移。
(18) 域名转移(IN/OUT):即域名服务商的变更,域名可由其他服务商变更为甲方,也可以从甲方变更为其他服务商。
(19) 域名转入:指非甲方服务商的域名情况下,转入到甲方服务管理,使用甲方的dns解析管理操作等。
(20) 域名年费:是指为维持域名的正常服务(解析服务和其他服务) 而每年需要交付的费用。
(21) 域名过户:是指原域名所有者将自己拥有的域名转让过户给新的域名所有者的过程为域名过户,过户过程需要按照甲方规定的流程出示相关证明材料和相关过户费用。
(22) 服务类产品:包含甲方公司的网站存储产品、电子邮箱产品、主机租用托管及虚拟应用类产品。
(23) 服务类产品所有权:除主机托管外服务类产品的一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24) 服务类产品管理权:服务类产品的一切管理权力归甲方所有。
(25) 服务类产品使用权:乙方及乙方客户在按照甲方规定价格为服务类产品交费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服务类产品具有使用权。如甲方发现乙方及乙方客户在使用服务类产品时,违反中国法律和甲方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收回乙方服务类产品的使用权并关闭该服务。
(26) 网站存储产品规则:文件数根据不同型号的网站存储产品规格确定,支持开发语言 ASP.ASP.NET. PHP4. PHP5 ;支持 ASP(Active Server Page);已安装上传组件和 SMTP 组件;支持 ACCESS 或MYSQL或 MSSQL-SERVER 数据库;不支持低俗(含打擦边球的网站)、木马、WAP、病毒、色情、诈骗、私服相关、外挂、六合彩、彩票、成人用品、假冒医疗、赌博用品、仿冒品牌等违法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如UGG等)和受攻击影响网络稳定等类型的网站,不支持大量占用系统资源的交互式程序,禁止发送垃圾邮件,如果用户网站程序占用系统资源超大,甲方将对用户给予警告、并会对系统资源进行限制、直至用户网站符合甲方系统运行规则为止,此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件与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此外,用户也可选择将网站进行升级。
(27)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瘟疫流行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管制等。
(28) 乙方客户定义
(a) 乙方客户:特指直接向乙方购买服务产品,并拥有和使用该产品的客户。
(b) 乙方下级代理:又称二级代理,是指直接向乙方购买产品但不直接使用,而是将产品进行二次销售的客户。
(29) 代理平台:本合同中提到的代理业务平台为甲方提供的即B模式代理商业务管理平台。
(30)api接口:基于西部数码业务系统开发,集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云服务器、企业邮箱的实时购买开通API程序接口(除特殊约定外,不包含域名抢注和交易业务)。
(31) 西部数码: 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名称。
6. 甲方作为中国境内互联网基础服务运营商,提供各类中英文域名注册服务与服务类产品的服务。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代理分销商,应本着互惠互利、互助共赢,并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的原则基础上完成各自的销售目标,实现共赢。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此合作合同。
7. 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日时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有资格及能力从事本合同项下之交易。乙方了解互联网、计算机相关服务,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熟悉甲方的代理商制度、产品服务内容、具体业务流程等相关信息。甲方须就上述各项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决定是否授予乙方代理资格。
第二部分合同正文
一、合作产品
域名类产品:包括国内、国际英文域名及中文域名(含简体、繁体)。
服务类产品:虚拟主机产品、电子邮箱产品、vps、云主机、虚拟应用、知识产权类产品。
二、双方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信的原则,乙方申请成为甲方代理商,经甲方初步审核符合代理商申请资格,签署本合同。
三、合作时限
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为期一年,即:_____________________ 起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 止。
四、双方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在经营代理甲方业务时,可以使用"西部数码代理商"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但对外价格不得低于甲方规定价格。
2. 乙方在自己的网站首页中,可以使用甲方的 logo 及"西部数码代理商"字样,但必须"logo"与"西部数码代理商"同时使用。其他涉及甲方的内容不得使用。
3. 乙方对其在甲方注册的域名类产品拥有其管理权,即乙方拥有其名下注册的各类域名的域名管理密码,各服务类产品的使用管理密码。此管理密码是否下发给乙方自有客户,由乙方自行决定。
4. 乙方首次应向甲方支付预付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该预付款不支持用于域名交易(域名push、一口价等),若乙方用于域名交易,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终止合作。乙方承认预付款为必须完成的业绩,乙方预付款未使用完而终止本协议,不得要求退还预付款余额。
5.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甲方"办事处"、某级别"代理"、"地区代理"或"总代理"等具有垄断性、排他性和其它未经甲方授权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及商业活动。且不得将"西部数码"与乙方作任何实质性联系,其企业名称不得出现"西部数码"等引人误解其为甲方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或总代理的字样。乙方不得做出任何引人误解或引起混淆的行为,使他人误以为乙方是甲方子公司或分公司、关联公司、总代理或其他实质性关系单位。
6. 乙方在开展产品业务的时候,有义务告知乙方客户,各类产品的相关信息的含义(即:域名所有者、域名管理权、空间流量、数据库空间、控制面版、开通时间、到期时间、使用年费等)。
7. 乙方在进行各类产品业务时,应为乙方客户开具产品交费业务单,及其完整的费用发票。乙方应为其发展的客户开据全额发票,并承担相关税费。
8.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应主动告知客户产品所有权和产品管理权两者之间的区别和关系。
9. 乙方应该妥善处理好乙方和乙方客户之间各类产品管理权的问题,乙方客户如将产品管理权问题投诉到甲方,甲方将按照购买者对产品具有完全的管理使用权进行处理,如域名所有人对域名拥有包括域名管理权在内的完全的权利,因此,甲方将乙方客户的投诉转交给乙方处理,乙方必须在收到投诉的 3 个自然日内给甲方答复,如甲方未收到乙方答复,甲方将按照 ICANN、CNNIC 等上游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或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10. 如果乙方客户的域名过期 5 日后(按自然日计算),甲方未收到乙方为域名所交的年费,且乙方客户投诉到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客户的意愿进行相关操作,乙方客户可指定此域名管理权的归属,域名所有权不变;如因乙方与客户之间纠纷导致客户未在域名过期前及时续费,致使域名所有权丢失或需支付高于续费价格的费用等相关纠纷与损失由乙方与乙方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如乙方客户所购服务类产品于到期日而未曾续费,甲方亦未收到乙方任何书面申报资料,由此造成服务类产品 关闭等问题,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2. 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而并非甲方的代理人,即本协议不意味甲方授予乙方作为自己代理人的权限。本协议的任何条文不得解释成乙方获得了甲方的代理权,以及可以以甲方名义面对任何层面的客户。乙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使用甲方商标、企业名称、域名等相关信息解释甲方产品或服务的来源和品质,但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面对第三人、对外签署合同,以及以甲方名义从事任何经济行为。乙方应与客户直接签定合同,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乙方独立承担,并向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支持,解答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
13. 乙方不得与甲方的其他合作伙伴之间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14. 乙方应遵守并促使其用户遵守甲方的各项服务和产品的在线申请/注册条款,乙方的用户违反前述条款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甲方将直接向乙方追究责任。
15.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但甲方的售后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
16. 乙方应负责其发展客户的基本技术支持服务工作,该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1) 告知客户域名管理密码 ;
(2) 更改密码 ;
(3) 域名管理平台相关使用方法;
(4) 告知域名中如:英文、中文域名等域名类产品相关服务规则;
(5) 域名转移注册商、过户、实名认证;
(6) 修改 dns;
(7) 修改联系人信息;
(8) 修改邮件交换(MX)记录、修改 A 记录、CNAME 记录;
(9) 设置 URL 转发;
(10) 注册、修改、删除本域名下 dns;
(11) 更改 FTP 密码,数据库密码;
(12 网站密码重发
(13) 控制面板中所提供的功能支持
(14) 文件上传、下载等支持
(15) 邮局管理员密码重发
(16) 邮局帐号添加、删除
(17) 邮局别名、转发设置
(18) 邮局 POP3 收发设置
17. 乙方和乙方客户应遵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颁发的《中国计算机信息网络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1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要求,乙方应依法完成帐户实名认证并对乙方客户进行实名认证,提供、保留真实有效的实名信息。若因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准确而引起的问题,及对该问题发生所带来的后果,乙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9. 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网站存储产品操作规则。
20. 乙方保证在为其客户开通网站存储之前已经按照信息产业部的规定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程序;如乙方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其客户开通的网站存储进行 IP 地址和网站备案,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1. 乙方的资费及服务标准应以甲方网站www.west.cn 规定资费及服务标准为参考。
22. 使用西部数码的品牌或西部数码的代理商身份进行销售时,虚拟主机邮局类、及VPS和云主机产品的最终客户价格不得低于8折;以自有品牌销售时不受以上限制。如违反此规定,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对乙方的处罚权和代理级别降级的权利(每次罚款500元起,从代理帐号中直接扣除)。
23. 代理商不得使用西部数码、西部数码代理、西部数码代理商,等词进行搜索引擎付费推广。
24. 乙方在代理甲方域名注册时,不得在其网站上显示 ICANN 或 ICANN委任“注册服务商”的标志、亦不得以其它方式对外宣称其已经 ICANN 授权认证。
25. 乙方在用户询问或要求时,应如实提供域名的所属服务商名字。
26.乙方可选择使用甲方提供的代理平台或api接口,一旦乙方选择并使用,应严格遵守甲方所要求的使用规范并确保不用于非法用途,不得在使用中出现影响甲方系统稳定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提供上述内容,终止代理合作协议。
27.乙方在从事域名注册服务时,应遵守《CNNIC国家顶级域名的相关规定》《用户域名注册协议》 《中文域名注册代理服务认证协议》 《中文域名注册代理服务认证协议补充条款》以及ICANN、VERISIGN.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ICANN 隐私及代理注册规范》《国际域名争端统一解决协议》等
28.乙方应在其网站域名注册页面提供到ICANN的《域名注册人权利与责任、ICANN注册人教育材料》的连接,连接地址为:https://www.icann.org/resources/pages/registrant-rights-2013-09-16-en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修订定价格和代理商管理规范。修订一旦作出,甲方会及时以网站有关页面、站内信、邮件、微信或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修订从规定的日期起生效。
2. 合作期间内,若甲方根据乙方签约时所留联系信息未能联系到乙方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客户所提出的正常业务进行处理。
3. 乙方递交的国际域名注册业务,由于实行即付即注方式,一经乙方递交,甲方便视为乙方及客户同意注册此域名,甲方将在乙方的预付款余额足够的前提下及时实行注册;乙方要求的国内域名注册,甲方接到乙方的在线申请及必需文件后,即开始进行查询、注册;虚拟主机设立和开通等其它业务必须在乙方预付款余额足够或收到乙方汇款凭证传真后按业务合同进行。其它业务甲方应在乙方提交申请后及时处理。
4.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相关销售活动。
5. 对因乙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客户或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6.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只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乙方就本服务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如果乙方使用本服务的服务期限超过12个月的,则甲方的最大赔偿责任不超过损害发生前12个月,乙方就本服务已经向甲方支付的费用总额(为免歧义,本处费用指乙方就实际使用本服务的时长/数量等而实际已支付的现金,不包括预付但未实际消耗的费用、代金券等)。若本条款与双方其他约定或甲方服务规则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条约定为准。。
7.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8. 因乙方或乙方用户原因导致的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因由乙方或一方用户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或乙方客户应赔偿(包含律师费等)。
9. 甲方负责域名服务产品服务系统安全可靠的运行;
10. 甲方负责制定相关的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
11.甲方向乙方提供代理平台一个,其中包括:500M网站空间,只用于放置代理平台,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网站程序,赠送企业邮箱5用户。
12.甲方向乙方提供api接口权限,除另有约定外,api接口只可用于甲方集域名注册、虚拟主机、云服务器、企业邮箱的实时购买开通。
12. 如果代理价格有变动,以甲方网站上的价格为准。
五、代理商服务管理特别规定
与成都西维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甲方)签订合作伙伴协议的乙方向其客户提供服务时,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 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客户委托的域名注册申请,并协助客户完成域名注册。
2. 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域名注册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决定、判决或裁决,配合甲方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
3.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与其它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或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4. 应避免所注册的域名因不享有合法权益而导致第三方投诉。
5.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对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交的注册申请进行审核,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乙方同意甲方具有域名后置审核的权利,一旦发现乙方及其客户提交的域名违反国家、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ICANN 颁发的政策要求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公布的行业规范(包括将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行业规范及乙方制度),甲方有权在收到法院、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有关注销、暂停或转移相关域名的决定、判决或裁决的书面通知(包括电子形式)时,予以执行。
6. 乙方在提供域名相关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乙方经营过程中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开拓市场,不得使用误导、恐吓客户等不正当手段销售产品; 不得使用虚假信息或冒用注册人或其它组织名义注册域名,经营过程中,如接到乙方客户3次以上(包括3次)投诉,查实后,有欺诈行为,严重影响甲方声誉者,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关停代理平台和api接口权限,终止乙方代理平台使用授权,预付款不退。影响严重者,甲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7. 出现因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第三方投诉,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甲方注册的域名、会员号进行冻结及相应处置,直至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
a. 将第三方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域名
b. 将与第三方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标志相同的域名指向到第三方的竞争对手网站;
c. 以"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第三方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d. 以"阻止第三方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标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e. 以"损害第三方的声誉,破坏第三方正常的业务活动,或混淆与第三方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为目的注册或受让域名。
f. 其它恶意的情形。
8. 在接收其它会员号下注册的域名转入申请时,应对域名持有者的注册信息及是否存在欠费情况(原会员号未按客户实际注册年数提交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信息反馈给甲方。若乙方未如实向甲方反馈,则此后若发现上述乙方接收的域名实际存在欠费情况,则所欠费用均由乙方补齐,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9. 在收到域名持有者提交的有效转移申请材料时,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向该用户提供正确的域名转移密码,不得无故拒绝客户索取域名转移密码的申请,不得对此申请向该用户收取费用;向该用户发出密码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客户变更注册服务机构。
10、乙方的终端客户要求转出域名,乙方应积极配合。若乙方故意阻挠导致客户投诉至工信部、通信管理局等主管部门的,甲方将执行强制转移域名并对乙方处以罚款200元或降低一个代理级别。若乙方频繁有用户将域名问题投诉到主管部门,甲方将视其情况对乙方进行(包括但不仅限于)降低代理级别、关闭新注册权限、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合作等处罚。
11. 除按照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协助甲方提供域名注册信息外,乙方不得以其它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并且必须协助甲方执行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生效裁决。
12. 乙方在接收域名持有者通过其它服务注册机构转入的域名时,不得向域名持有者另行收取转移费用。乙方应在接收转入的域名后 5个自然日内,对域名持有者及其域名的注册信息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甲方。
13.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及其域名注册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未经客户授权不得擅自变更客户的注册信息。
14. 当域名持有者委托乙方变更域名注册信息中的通信地址、联系方式(而非域名过户)时,乙方应于接到域名持有者更新数据的 3 个工作日内,将数据提交或传入到甲方系统中。未取得域名持有者的变更申请,乙方不得擅自对客户的域名注册数据进行变更。
15. 域名的转让、注销和注册服务机构变更:
(1)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转让申请时,乙方不得对域名进行转让。
(2) 在未收到域名持有者注销申请时,乙方不得对域名进行注销,甲方、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法院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要求时除外。
16. 乙方通过其在甲方申请的会员号管理其代客户注册的域名,同时乙方认同,客户有权利自主选择服务商,如果乙方的客户合理地要求将其域名的管理权转移到另外的服务商或会员号下,只要域名注册人按甲方的操作规则提供完备的申请转移会员号所需的证明文件及履行相关手续,甲方即有权提供此项服务,乙方不应因此种原因引起的客户的流动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并无权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17. 在域名处于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期间,乙方不得受理域名持有者转让或注销被争议域名的申请。
18. 乙方必须事先为其服务器上运行的所有网站办理 ICP 报批报备、变更、注销等手续(如果网站有绑定多个域名,则必须为所有绑定域名申请备案审批),并就此及时提醒其客户;否则因此而导致的服务器被关闭或网络被切断,以及其它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为乙方违反本条款规定导致甲方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乙方承担。
19. 乙方如出现 造假或引导、协助客户造假 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单方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合作协议,终止代理合作且不退还预付款,因此行为引起的任何政治责任及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果因为乙方出现以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出的行为)导致甲方被上级主管部门处罚,则此处罚金额及其它相关责任必须全部由乙方承担。
(1) 编造虚假客户信息;
(2) 提供虚假的备案信息或代客户备案;
(3) 买卖已备案域名直接用于网站经营;
(4) 虚构事实,隐瞒事情,阻碍甲方正常调查;
(5) 其他符合19条规定但不限于以上列出的行为。
20. 乙方承诺所购业务办理的相关网站备案,均用于网站主办者自身实际的网站经营。若乙方(及下属客户)用于出售、倒卖备案域名、提供虚假快速备案等谋取利益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封停帐号、关闭业务、要求乙方赔偿相关事件中主管部门给予甲方的相关罚款、上报公安机关等措施。
21. 甲方有权根据甲方代理商考核标准及乙方实际销售情况,动态调整乙方享受的代理级别和代理价格。新加盟代理6个月内没有任何消费且账户余额为0,取消代理级别,降为直接客户。
22. 乙方承诺不会利用甲方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定的行为。乙方开通产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和甲方公布的产品使用规则,如其他方投诉乙方违法违规或根据甲方谨慎独立判断乙方违规,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或乙方用户限期整改,或暂时关闭等整改完毕后再恢复服务;如乙方或乙方客户对处置有异议,应及时联系甲方提供材料说明,甲方就异议解决责任上限为恢复服务。
23. 乙方必须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留自己及其客户网站的访问日志记录 6 个月,包括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IP)或域名等,该记录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必须提供,并就此提醒其客户,乙方自行承担由于其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记录而引起的全部责任。
24. 乙方需共同维护甲方品牌及美誉度,不得在网络上散布对甲方不利的言论信息,否则甲方有权提前中止与乙方的代理合作关系。
六、保密条款
1.乙方必须对自甲方处获取的商业秘密(包含甲方供货价格、技术文档和产品)严格保密,在未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2.乙方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要求,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来自甲方处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或任何第三方机构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
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GBT 35273-2017-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的相关要求和标准采取足够安全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以确保其从甲方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甲方、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甲方有权对乙方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措施和技术手段进行监督和审计,乙方与甲方取消合作关系后,将无权查看合作期间从甲方所获取的用户个人信息,如有备份应进行删除,不得用于商业行为。
七、违约责任
1. 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项或第五条第十八、十九项的行为,甲方将直接取消代理级别,并不再与乙方进行相关产品的合作。如因此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相关规定而被乙方客户投诉超过3次,甲方将以网站公告、站内信、邮件、微信或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通知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时间由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确定)进行处理,并向甲方提供处理办法,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关于收费业务的违约责任、赔偿约定和免责情况说明请参考具体业务的在线服务条款;乙方及乙方的用户应知悉并遵守搜购买具体的业务服务条款,如因乙方或乙方客户原因导致损失的,由乙方或乙方客户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保留因乙方严重违约而终止合作的权力,如因此终止合作,乙方剩余费用不退还;如无服务条款约定的业务,因甲方原因造成损失,甲方赔偿总额以乙方已支付该型号业务年均基本费用为上限
4. 除经甲方书面认可并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因此若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即视为违约,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的业务申请并有权随时停止乙方或其客户对产品的使用权,直至取消乙方合作伙伴资格。甲方违反其它依据本协议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5. 乙方在域名注册服务过程中若违反本协议及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果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导致乙方被 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它政府部门处罚,处罚金额高于上述损失金额的,则以处罚金额计算。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直至取消合作伙伴资格,并依据合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6. 如因乙方原因(如未按资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付款不及时等)造成客户争议,由乙方自行解决,如未能解决造成乙方客户投诉到甲方,甲方将依据 CNNIC 或 ICANN 等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或法律法规直接处理乙方客户的投诉,甲方处理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 其它免费服务:由乙方自愿选取,若因甲方或其供应商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 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计算机行业惯例或社会公德而给甲方带来损害或潜在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以改正或直接停止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并且不退还乙方已支付的价款。同时,若损害超过乙方已支付价款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其它损失。
9.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出以网站公告、站内信、邮件、微信、即时软件通信或短信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违约通知,甲方将视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程度,做出包括但不限于收取乙方违约金、暂停乙方注册服务接口、直接取消乙方代理服务资格的违约处理。
10. 本协议其他条款及《代理商服务管理特别规定》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不可抗力
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瘟疫流行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电信主干线路中断、黑客、网路堵塞、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
2.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服务条款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双方不承担责任。
3.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问题、电信部门技术调整和政府管制等引起的事件、互联网连通中断或者系统故障等非甲方原因给乙方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4.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将事件情况通知另一方。
5.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
九、争议解决
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共识,双方可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计算机、互联网行业惯例。
十、合同生效
1. 本合同通过甲方业务平台(west.cn)签订电子版协议后立即生效。
2. 本合同生效后,原签署之相关合作合同同时废止。
十一、合同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1. 甲方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后通知乙方并单方面取消乙方的合作伙伴资格,如甲方未取消乙方的合作伙伴资格同时乙方也未向甲方申请中止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须另签合同。
2. 合作期限届满而双方决定不再续签则合作终止;
3. 任何一方宣布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影响到甲方或将对甲方的正常运营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可以通知乙方提前终止协议,乙方已经缴纳的预付款不再退还;如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乙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事宜而被甲方取消代理身份;本合同终止之后,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品牌和标识用于商业或其他目的。
4. 合同终止后事项
(1) 如乙方代理帐号下仍有剩余款项,甲方允许乙方在三个月内将款项消耗完毕,如未能将剩余款在规定时间内消耗完毕,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任一客户的产品续费,直至将该账号内的款项全部消耗。
(2) 乙方所属各类产品处理:合同终止后乙方代理帐号下的各项域名服务产品可根据产品所有者的要求进行处理,如产品所有者未提出任何处理办法,甲方有权对相关产品自行处理。
(3)乙方因代理身份而享受的价格折扣、产品优惠、代理平台授权、api权限等甲方注册会员无法享受的权益将随合同签订而享受并随合同终止而消失,由于上述权益消失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通知与送达
8.1乙方应当保证和维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乙方的资料若存在虚假、无效等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无法及时获取业务通知、客户服务、投诉处理、纠纷协调、技术支持等情况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此处资料包含乙方账号资料、乙方所购买业务等)
8.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官网公布的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通知,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8.3 甲方可以不定期以网页公告、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站内信、即时通讯工具等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向乙方发送与甲方服务有关的业务通知、服务提示、验证消息等各种业务通知,以及营销广告,而此类通知的内容可能对乙方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请乙方务必及时关注。
8.4甲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其中以电子的方式发出的通知,包括公告、向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发送手机短信、向乙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邮件、向乙方的账号发送系统消息以及站内信信息、以即时通讯软件如微信、qq等发出的信息,在发送成功后即视为送达;以纸质载体发出的书面通知,按照提供联系地址交邮后的第五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8.5 双方均应保证其联系方式真实、有效,通知自发送之日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十三、附则
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具有溯及力。双方可根据后继立法或变更后的法律,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用书面形式。
3. 甲方公司网站上公布或者本协议第五条之《代理商服务管理特别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时,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根据管理机构政策的变更所作的对该特别规定的变更,该变更在甲方网站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甲方上市、被收购、分立、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者。
4. 本协议若有任何手写修改、篡改、涂改,将均视为无效协议。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通过访问业务平台(west.cn)签订电子版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