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

计算机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哪些?根据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标准,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等保工作总共分五个阶段,分别如下。

第一步 定级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定级指南,自主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或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其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虽然是自主定级,但是也得根据系统实际情况去定级,有行业指导文件的根据指导文件来,没有文件的根据定级指南来,总之一句话合理定级。

第二步 备案

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由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信息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新建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投入运行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步 系统安全建设

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按照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选择管理办法要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建设符合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建立安全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步 等级测评

信息系统建设完成后,运营使用单位选择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检测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展等级测评。测评完成之后根据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特别是高危风险。测评的结论分为:不符合、基本符合、符合。当然,理想状态的“符合”基本是不可能达到的。

第五步 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依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监督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开展等级保护工作,定期对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查。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材料。

其中定级、备案工作原则上是由用户单位自己填写定级备案表交给公安网监部门去进行备案工作,但考虑到实际情况,多数用户单位都是在相关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完成这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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