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

谁可以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当对商标提出异议时,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3.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由提出异议的,异议人作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如果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异议不认可的,可以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当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由此可以看出,注册商标申请办理人,需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不然商标申请很难通过。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商标,简单省事,高效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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